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日前,我县发布《关于加强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通告中指出,2月4日(农历腊月三十日)、2月5日(正月初一)、2月19日(正月十五日)三天时间,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指定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他时间一律禁止在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城区范围内7个烟花爆竹指定燃放区域:地王广场、人民广场(东侧)、诗仙广场、诗城广场、香山广场、滨河公园广场、三国苑广场。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公交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育单位的办公、教学、及学生宿舍;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为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区域和场所。有关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销售时间为2019年2月3日—2月19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我县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县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为:110
通告中指出,2月4日(农历腊月三十日)、2月5日(正月初一)、2月19日(正月十五日)三天时间,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指定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他时间一律禁止在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城区范围内7个烟花爆竹指定燃放区域:地王广场、人民广场(东侧)、诗仙广场、诗城广场、香山广场、滨河公园广场、三国苑广场。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公交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育单位的办公、教学、及学生宿舍;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为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区域和场所。有关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销售时间为2019年2月3日—2月19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我县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县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为:110
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奉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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